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上海市“企業誠信創建”活動管理機制,加強對創建企業的監管力度,根據《全面推進上海市“企業誠信創建”活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進一步明確對于各級別“誠信創建企業”在創建過程中發生不符合企業誠信創建要求、甚至發生嚴重失信問題等違規行為后的具體處置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所有參加上海市“企業誠信創建”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各級別“誠信創建企業”在具體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行為:
(一)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或提交的主要資質證明造假的;
(二)不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為追求經濟利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
(三)不履行承諾,違背合同的;
(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或發生事故有隱瞞真相情節的;
(六)企業不按照法律法規依法納稅、定期進行資質認證的;
(七)企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偽裝產品、服務真實內容的;
(八)企業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服務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對消費者或者服務對象選擇產品造成誘導行為的;
(十)企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十一)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十二)違法經營,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五條 以上行為均應出自政府公告、媒體曝光、協會警示、社會舉報并經證實
第六條 對于違規企業的處置采取以企業所屬行業協會處理意見為主、活動組委會綜合相關部門意見最終決定對企業的處理結果的辦法進行。
第七條 企業經營行為中涉及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違規行為的,上海市“企業誠信創建”活動組委會將告知所屬行業協會,并要求行業協會對該違規企業做出書面處理意見,并在7日內提交至組委會辦公室進行審核。
第八條 對于行業協會的處理意見,組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一步征詢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意見,或直接提出處置意見。
第九條 行業協會對于違規企業不作為或因客觀條件不能對違規事實進行核實,組委會將直接與查處該企業的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情況,最終對企業做出相應處置,并告知該行業協會。
第十條 對違規企業的處置根據違規情節可以采取約談企業領導、警告、降級、撤銷所有累積榮譽等處置措施。違規情節輕重主要依據是否主觀惡意、社會影響大小、認識及處理態度、整改措施是否明確等。
第十一條 對被處予約談的企業,企業必須在約談后7天內向所屬協會及組委會提交整改書;對被處予警告的企業,在處置決定發出后7天內同樣向所屬協會及組委會提交整改書;對被處予降級的企業,除在處置決定發出后7天內向所屬協會及組委會提交整改書外,還須上交已獲得當期銅牌及證書,并進入三個月觀察期,三個月期滿后,可以提出繼續向高級別創建的申請;對于撤銷所有累積榮譽的企業,須上交已獲得當期銅牌及證書,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參加創建,6個月觀察期后企業經整改可以繼續進行“創建”申請,但必須從最初級別開始創建。所有被處置企業都將在活動官網及行業誠信建設網絡管理平臺進行公告;所有處置結果都將通報企業所屬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企業所有違規事實及處置結果均將記錄在該企業的《上海市誠信創建企業檔案》中。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市“企業誠信創建”活動組委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