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8〕29號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確保北京奧運會安全順利舉辦,2008年7月20日至8月25日,本市停止和限制爆炸、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生產、銷售、運輸,停止煙花爆竹銷售,停止一切爆破作業。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除醫療用短壽命放射性藥品和燃氣原料、副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外,其他單位一律停止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市公安消防部門停止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的審批;市公安治安部門停止劇毒化學品購買的審批;市公安交警部門嚴格劇毒化學品運輸的審批。其中,7月25日至8月22日,除市經委指定的涉及國計民生劇毒化學品使用、運輸企業外,市公安交警部門停止其他單位劇毒化學品運輸審批。
三、市環保部門停止對放射性物品銷售審批,并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放射性物品存放、使用和危險廢物堆放、運輸、處理等的安全監管。
四、市化學工業區管委會負責會同相關單位加強對市化工園區內(含碼頭、鐵路)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購買、生產、存放、使用、運輸、作業等進行安全監管。
五、上述時間段,本市外環線內的劇毒化學品運輸必須在22時至次日4時進行,外環線外的劇毒化學品運輸必須在23時至次日5時進行,并避開涉奧場館、住地和交通保衛線路;出入本市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從312國道安亭、204國道葛隆、滬太路洋橋、318國道西岑、320國道楓涇、滬嘉瀏高速公路朱橋、滬寧高速公路江橋、滬杭高速公路楓涇、亭楓高速公路雙廟、北青公路大盈、杭金公路新聯、東海大橋等12個指定的道口進出。
六、化學品生產、銷售、運輸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對部分化學品實行管制的通告》(滬府發〔2008〕21號)。
七、如遇奧運賽事和活動,以及出現涉及國計民生、保障國家重點工程和大型企業生產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相關危險物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時,必須報經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經委等主管部門審批,并由有關單位加強全程安全監管。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