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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消防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FP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科研、教學、企業、中介組織等單位自愿組成和消防重點單位自愿參加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作用。充分依靠全體會員,廣泛團結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及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致力于促進本市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發展,堅持“為國家服務、為社會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群眾服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本市的火災危害。

本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議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緊緊圍繞本市經濟社會建設和消防發展,組織開展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二)開展消防宣傳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弘揚消防救援精神,傳播消防安全文化,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專業素質和民眾逃生自救技能。

(三)貫徹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和業內政策,依法開展消防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消防業內自律和規范持續發展。

(四)接受委托和邀請,組織開展消防團體標準編制發布和推廣實施工作。依法開展消防科學研究和評估、消防科技項目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消防技術服務、消防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職業技能資格認定。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等活動,推廣和傳播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產品的應用。

(六)舉辦服務消防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消防科技咨詢等社會中介性服務。

(七)發展同兄弟協會、境外消防團體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刊物和音像制品,開設消防協會網站,開展消防資訊和信息化服務。

(九)組織或參與本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消防安全論證和技術咨詢。

(十)積極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行業和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經批準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業內自律規范發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消防科技、專業工作者和企業管理者。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消防學術研究和交流、宣傳教育和培訓、業務指導和協調、科技咨詢和論證、新技術推廣、對外合作交流。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一般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該單位在本會行使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單位會員調整其代表,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入會,并具備下列條件經批準后成為會員: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消防科技工作者;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一定工作經驗的消防專業工作者;

(四)單位會員:

1、從事消防規劃、設計、施工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維修、檢測、咨詢服務等,以及與消防相關的科研和教學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2、支持協會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宣傳、生產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3、愿意參加協會活動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個人會員:申請入會的個人提交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議批準,由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牌。

(二)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單位(團體)提交入會申請表,經協會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議批準,由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牌。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擔任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等職務的,應按本章程有關規定辭去職務后申請退會。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擔任的相應職務也一并終止。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可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后答復。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本會秘書長為選任制。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代表并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或修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監事長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或修訂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補選的理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理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理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常務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未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但沒有表決權。

常務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常務理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常務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監事會成員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監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紀錄制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監事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退休干部和國家公務員,經批準在協會兼職。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和監事: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表達、溝通和創新能力。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

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見建議。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推薦或從會員中產生并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增補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監事會補選,補選監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補選的監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監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監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監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監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監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長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采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服務性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和福利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注銷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年檢、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2月28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