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統稱《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行政權限和行政處罰權實施工作的決定》的規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就2009年春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場所及其周邊距離5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一)區、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四)重要軍事設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以及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七)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禁放路段:南京東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東一路、中山東二路、新華路、乍浦路(以上均為全線)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東路段)、黃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和長壽路(武寧路至江寧路段)。
(二)禁放區域:浦東機場地區、虹橋機場地區、人民廣場地區、豫園商城地區、徐家匯廣場地區、靜安寺地區、鐵路上海站地區(東至大統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豐路,北至鐵路線)、小陸家嘴金融貿易區(東至浦東南路泰東路,南至東昌路,西面、北面至黃浦江)、化學工業區、外高橋保稅區和延中綠地、太平橋綠地、虹橋綠地等大型公共綠地。
(三)控制區域:浦東機場周邊(東至長江大堤,南至拱極路、拱極東路,西至遠東大道,北至華夏東路閉環區域)、虹橋機場周邊(東至外環線,南至漕寶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閉環區域)。控制區域內嚴禁燃放高度超過60米的煙花爆竹。
三、2009年1月25日(除夕)至1月29日(年初四),以及2009年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時至次日8時,除本《通告》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路段和區域外,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四、供應本市的煙花爆竹,須由市煙花爆竹采購批發單位負責統一采購和批發。各銷售單位必須取得本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五、嚴禁違法生產、采購、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設攤、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購買非法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市民在本《通告》允許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必須確保安全,服從執法人員管理,不得影響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時清除煙花爆竹燃放后的殘留物。禁止向行人、車輛、建(構)筑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燃放煙花爆竹。
七、市民應當嚴格遵守《條例》,自覺抵制和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有功者,公安機關將在查實后給予獎勵。
八、對違反《條例》和本《通告》規定的,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依照《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市局消防局舉報受理電話:96119。
上海市公安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