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出租房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違規逾期不改的最高將可被罰10萬元。5月4日,上海(樓盤)市政府門戶網站“中國上海”公布了修改后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群租”認定標準,完善了對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要求。
目前,上海“群租”現象日益突出,其危害主要表現在治安問題突出、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環境衛生臟亂等多方面,破壞了小區的居住環境,嚴重影響了居民的合法權益。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修改專門有針對性地增加了“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的規定。
“此次修改借鑒了北京(樓盤)市的做法,增加了居住人數限制要求,即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但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該負責人介紹,除了人數限制外,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也不得低于5平方米。
修改后的《辦法》還首次對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作出了兩方面的完善,一方面是進一步完善了集中出租管理要求,明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必須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另一方面,明確要求出租人還需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修改后的《辦法》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針對租賃當事人違反“群租”規定的行為,將罰款幅度由“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群租”等相關規定的行為,將罰款幅度由“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來源:上海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