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以下是行業專家對新規范進行解讀:
新《建規》條文示例
關于前言修訂內容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一: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條文示例一的1.0.2條“民用建筑”一詞包括:原《建規》1.0.2條包括的的四類建筑:
1、9 層及 9 層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規》1.0.3條包括的的兩類建筑:
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條文示例二:
2.1.1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建筑。
“高層建筑”術語的定義,非常明確地規定住宅不按層數而按建筑高度來區分多層建筑或是高層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較為準確,而按層數則會有較大出入。同時也說明了對住宅建筑的要求寬于對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為27m,其他建筑為24m),定義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業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為了說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層數準確,示例如下:某工程,無架空層,9層,每層層高2.8m,總建筑高度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層,高度2.1m;9層,每層層高3.0m,頂層為躍層,總建筑高度為:2.1m+3.0m×9+3.0m=32.1m。兩工程層數相同都為9層,而建筑高度兩者相差32.1m-25.2m=6.9m。
條文示例三: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條文示例三的1.0.6條來自原《高規》,當年1990~1993年編制 95版《高規》時,突破了《高規》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設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當時考慮的理由是:
1、火災次數。高層建筑的火災次數一般為一次,當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積和人數達到《建規》兩次火災標準時,火災次數不應再按一次計算。
2、消防電梯速度。消防電梯速度要求在1min內從底層到頂層,當年消防電梯速度為2.5m/s,250m的高層建筑需時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標準要求,但未超過 2min。
3、電源保證。一類建筑和二類建筑分別對供電有明確規定,當建筑高度再高時,電源保證的要求更高,當時在我國難以做到。
4、工程案例。當時國內已建、擬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過 250m 的高層建筑,有稱為超限建筑(指超過上限值的高層建筑),有稱為超超建筑的(指超過超高層建筑的高層建筑),國內尚未統一,本人較為傾向于稱為超限建筑。一般認為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也有有稱為超高層建筑的。達到152m的稱為摩天大樓。建筑高度為 250m~1000m的高層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個問題。
條文示例四:
2.1.4商業服務網點。其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條文示例四的2.1.4條對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 ,是總面積還是分隔單元面積作了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2)關于前言修訂內容2)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五:
7.3.3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條文示例五的7.3.3條,意味著消防電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臺,而是有可能為多臺。這就涉及電梯井底的排水問題,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當兼作消防電梯時,也應按消防電梯要求進行排水。還涉及消防電梯和兼作消防電梯的客梯或貨梯排水泵專用、共用的問題。
條文示例六:
7.4.2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
條文示例六的7.4.2條與以前規范規定停機坪設置消火栓較為詳細,條文所指的適當位置指不影響直升機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凍、滅火的位置。
條文示例七:
新《建規》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節,章節名稱如下: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該節相當于現《建規》 8.2節“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該節相當于現《建規》 8.3節“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 自動滅火系統 (該節相當于現《建規》8.5節“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條文示例八:
8.1.2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條文示例八的8.1.2條規定了設或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條件,消火栓系統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滅火設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車的屋面都要設。耐火等級不低、建筑體積不大、生產火災危險性低、人數少且建筑層數低的場所可不設。條文規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現有條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頂可以上消防車,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層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過消防車加壓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層的火災撲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鄰近建筑物淋水降溫,防止火災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過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層供水
條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統不單指消火栓單體,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閥門、供水設施……等。
條文示例九:
8.1.7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出現墻體脫落的建筑材料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與建筑外墻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條文示例九的8.1.7條與現行規范的規定不相同,現行規范考慮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與建筑外墻的距離一般為5m。考慮建筑物上部有墜落物下墜時,不致傷及消防隊員。而現在考慮建筑物的墻體外傾等因素,“與建筑外墻一定距離”難以規定具體數字,改為與建筑外墻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設置雨蓬等措施。規定相對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體墜落(包括玻璃、廣告牌、霓虹燈、幕墻、墻體裝飾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