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齊魯晚報2016年7月21日報道,山東菏澤定陶一小區因消防通道不暢、消防栓沒水,起火后無法有效救火,業主住房被燒毀,開發商被告上法庭,但因火災原因無法查明,案件進入僵局,后經法官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業主獲賠5萬元。
許某家住定陶區某小區,據其介紹,2016年3月21日他家停電一天,當天家里沒人,17點多來電之后,鄰居發現許某家中冒煙,便撥打了火警電話。然而,等到消防車來到小區后,因小區內道路狹窄、消防通道不暢,消防車無法進入現場,小區自備的消防栓也沒有水,喪失了滅火的最佳時機,最終許某房內物品燃燒殆盡。
火災發生之后,許某認為開發商所建小區消防通道不通暢,消防栓不通水,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對這次火災事故負全部責任。于是便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據定陶區法院承辦法官、城郊法庭副庭長侯波介紹,審理該案有兩個關鍵點,一是確定火災發生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主體,二是確定損失,但是這兩個關鍵點存在著無法查清的困境,如果完全本著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可能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于是,侯波決定靠調解化解此案。
侯波認為損失數額,由于雙方都無法證明,便要求雙方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的原則來處理損失賠償問題。此后,通過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調解,耐心細致地工作,最終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和解,開發商同意一次性補償許某5萬元經濟損失,許某撤訴了結此案。
業主家中失火,物業賠償18萬
除夕之夜12層高宅突遭火劫,消防人員趕到卻發現樓層的消防栓無法接水,只好從一樓接水滅火,延誤滅火時間致火災損失巨大。房主以物業公司對消防栓管理失職為由,告狀索賠。這起因消防栓無水索賠官司經武漢市中院終審判決,由小區物業公司賠償失火業主損失18.4萬余元。
煙花引火災高樓消防栓無水
2011年2月2日大年除夕,晚11時許,正在外面探親訪友的李先生,突然接小區物業公司的電話,說自家房屋著火了。
李先生趕回位于漢口解放大道某小區12層的家,果然火光沖天。消防車已到達,但發現該棟樓12層的消防栓沒有供水,上下樓層也無供水,只好從一樓接通消防栓滅火。經50分鐘戰斗大火撲滅,但李家物品基本被焚殆盡,客廳頂部露出了鋼筋。
消防部門勘查,失火房間內有鞭炮殘骸?;馂拇稳?,小區物業公司人員接受消防部門詢問,解釋是高樓層的消防聯動系統有故障,才沒有供水。19天后,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稱起火原因不排除外來火源和燃放煙花爆竹。
火災發生后,李先生認為因物業管理不善致使消防設施無法使用,貽誤了救火最佳時機,導致小火演變為大火,給自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失,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經鑒定,李家房屋損失為15萬余元,另有其他損失總計近30萬元。
物業要擔責法院判賠18.4萬
江岸區法院一審時查明,物業公司與小區業委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載明,物業公司應保持“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另查明,物業公司在春節前夕,曾告知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地點,除夕夜也安排了保安執勤,火災發生后物業向李家支付了1萬元生活費。
一審認為,在火災撲救中,物業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聯動系統發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樓棟消防栓無法供水,消防人員無法就近接水滅火,以致火情擴大,造成受災業主的財產損失擴大。物業公司違反《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及《消防法》中應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規定,須對本次火災損失承擔賠償。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家經濟損失11.9萬余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武漢中院審理后于下達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家損失18.4萬余元。
小孩玩火引發火災,物業賠償11萬
2014年1月13日19時許,張女士5歲的兒子在家中的沙發上玩打火機,一不小心點燃了沙發。這場火災過火面積約30平方米,燒毀燒損該室內的沙發等家具和鋼琴、電視、空調等電器及其他物品。
據張女士說,剛開始,她家里僅是一張沙發著火,但是,她要自己滅火,卻發現消防栓無水。她向消防求助,又因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車無法開進小區,消防員只能抱水管步行進入小區。
結果,上述原因耽誤了寶貴的救火時間,導致火災擴大,損失從一張沙發擴大到一整間房屋,裝修全被燒毀,電視、鋼琴也燒成了炭狀。
事后,消防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小孩玩火引燃客廳沙發并蔓延引起火災”,火災造成直接財產損失約223060元。
母親起訴要求物業擔責
張女士狀告物業,索賠58萬多元,其中包括財產損失、誤工費、房租費等。
張女士起訴稱,物業公司放任業主亂停車,嚴重堵塞消防通道,造成火災當天消防車無法進入小區,嚴重耽誤了救援時間。另外,由于消防栓不能出水,造成火災損失擴大。對此,物業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捌鸹鹪蚴切『⑼婊鹨鸬模瑥埮孔鳛槠鸹鹫叩谋O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贬槍埮康恼f法,物業公司反駁說,其對這場火災沒有過錯,也不存在消防管理過失。
法院判決各擔一半責任
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依據該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手冊》的約定,物業公司的服務包括消防管理等。而本次火災事故發生時,由于消防栓不能出水,造成火災損失擴大,物業對此負有一定的責任。
另外,根據集美區公安消防大隊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火災是由小孩玩火引起,張女士作為小孩的監護人,事發時對小孩監護不力,應承擔相應的監護過錯責任。
由于物業公司對消防管理的過失導致了張女士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酌定擴大的損失為張女士總損失的50%。因此,法院認定該損失的擴大與物業公司的管理瑕疵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判決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最終,廈門中院判決要求物業公司支付11萬多元賠償給原告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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