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獲得本市的消防設施操作員、消防安全管理員證書的,是否可以不參加此次全國鑒定?
答:不可以。以前部分省市(如:上海、福建、青海、西藏)頒發的此類證書雖然有的名稱一樣,但屬于地方通用工種證書,按公安部消防局《關于加快推進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66號)文件精神,盡快完成由地方通用工種向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過渡。這次鑒定考試已納入全國特有工種范圍,通過考試鑒定的人員將獲得人社部和公安部消防局頒發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資格證書。
二、哪些人可考建(構)筑物消防員?
答:建(構)筑物消防員對應的是2015版《職業分類大典》中的消防設施操作員。公安部129號令中規定,申請社會消防服務機構資質時須配備相應持有此證的操作人員。
三、參加過消防設施操作員培訓并取得證書的人員是否可以直接參加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技能鑒定?
答:不可以。由于使用教材不同,消防設施操作員培訓的結業證書不能代替建(構)筑物消防員培訓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