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是企業確保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墻”,對上崗值班人員有著嚴格的要求,根據法律法規,消防控制室應24小時設專人上崗值班,每班至少2人,且值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的考試,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值班期間要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而作為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如果無視消防控制室的重要與安全,雇傭指示無證人員上崗值班,那么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可被拘留。
【案例】
消防控制室里無證人員在上班
11月29日上午,流塘派出所消防民警根據群眾投訴,對轄區西鄉街道某物業分公司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在檢查中消防民警發現,該物業分公司所負責的小區消防控制室內的兩名值班人員均沒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證”,屬無證上崗。
消防民警隨即將涉嫌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該物業分公司安全主管史某口頭傳喚回所進行調查。經審查,史某對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寶安警方對史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釋法】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包括指使、強令未取得電焊、氣焊證件的人員進行電焊、氣焊作業;指使未取得自動消防系統操作證件的人員進行作業的情況。《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違法主體主要是指單位負責施工、生產、作業的管理人員或者指揮生產、作業的人員,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消防安全規定,卻仍然指示或者強迫命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作業,致使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出于危險之中的行為。如指使工作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使用明火作業,指使或者強令沒有證書的人員進行電焊作業等。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控制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流程。本項就是指對指令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的懲罰。本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部門、行業、單位的規定。
信息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