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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資訊

建規、石化規,布置設計時究竟該用哪一個?這篇文章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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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是在化工設計中常用的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簡稱“建規”,《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簡稱“石化規”。“建規”和“石化規”在設計中合理選用至關重要。

化工設計中正確應用規范的責任重于泰山,化工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設計如何正確應用兩種規范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兩種規范使用一直以來有如下幾種說法:一是根據規范條文的嚴格程度選用規范,即哪個規范嚴格就按哪個規范設計;二是根據設計中的介質是否屬于石化企業的原料、中間產品、副產品、產品,屬于的就按“石化規”設計,不屬于的就按“建規”設計;三是相當多的時候,設計院經常按哪個規范的不嚴格就用哪個規范進行設計;四是按項目所在地用哪本規范驗收,就用哪個規范設計。到底如何正確使用兩種規范,我們需從以下幾點全面考慮。

1)根據國家安監總管三〔2013〕76號文的第十五條要求:“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其防火間距應至少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當國家標準規范沒有明確要求時,可根據相關標準采用定量風險分析計算并確定裝置或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隨后在國家安監總廳管三函〔2014〕5號文中對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進行定義說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間產品、副產品、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建設項目應當認定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第十五條中的“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險性,或者在遇濕、受熱、接觸明火、受到摩擦、震動撞擊時可發生爆炸;二是在生產過程中具有爆炸危險性,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泄漏后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況”。因此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的設計必須采用“石化規”。

2)適用范圍。“建規”總則第102條規定:“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標準時,宜從其規定。”第103條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石化規”總則第102條規定:“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雖然兩個規范中適用范圍劃定的很清楚,但是根據國家安監總管三〔2013〕76號文的第十五條的要求,“石化規”的適用范圍明顯比規定的范圍要大得多。只有對于不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根據兩個規范的適用范圍進行合理選用才是有效的。

3)火災危險性分類。“建規”與“石化規”在火災危險性分類方面共同點是都是以物質的安全特性為主要依據進行分類的。“建規”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兩大類,并分別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石化規”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丙3類。其中可燃氣體分為甲、乙2類,可燃液體甲、乙、丙3類中又細分為甲A、甲B、乙A、乙B、丙A、丙B六類。這里可以明顯看到“建規”火災危險性分類涉及的危險物質范圍類型廣一些,而“石化規”涉及的危險物質范圍小一些,僅限于石油化工企業常見物質范圍內,一般化工生產企業許多物質在“石化規”里是找不到分類標準的,毫無疑問,在火災危險性分類問題上一般化工生產企業應參照“建規”執行,石油化工生產企業應參照“石化規”執行。

4)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安全生產方針,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是最重要的。“建規”側重的是“消”而非“防”,基本是事故發生后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和事故后果加重的措施(如耐火等級、防火分區、防火間距、防爆泄壓、安全疏散、消防等),主要偏重火災時怎么“保護建筑物”,幾乎沒有預防事故發生的規定。而“石化規”是綜合性的防火規范,既有“消”也有“防”,既有預防事故發生的規定(即“工藝”上怎么預防火災),也有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和事故后果加重的規定。

5)“建規”只規定了建筑物(如廠房、倉庫)和構筑物(如堆場、罐區)應采取的防火措施,而對于建構筑物內的生產、儲存、輔助設備設施本身及生產工藝過程應該采取什么安全措施則基本無規定。“石化規”是綜合性的規范,既有對建構筑物的規定,又有對生產、儲存、輔助設備設施本身及生產工藝過程應該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規定。“建規”僅僅是一個建筑防火規范,建設項目中涉及的許多其他防火安全問題,諸如規劃設計、平面布置、工藝設置、管道布置、倉庫管理、清污分流、環境綠化等內容在“建規”中是沒有具體要求的,但在“石化規”中卻有比較具體明確的要求,而這些內容應該或者可以作為一般化工生產企業建設過程作為安全設施設計的依據。

6)在防火間距經過對比,除罐區外,其他方面的防火間距,“石化規”比“建規”要大得多(如:“石化規”甲類裝置間防火間距要求30m,“建規”甲類廠房間防火間距要求12m等)。“建規”規定的一個罐區的容量較小(甲、乙類5000m3,丙類25000m3),如果要儲存的物料數量超過一個罐區的規定容量,則應布置成兩個罐區,兩個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很大。“石化規”在一個罐區的容量方面無規定,只規定了一個罐組的容量,而多個罐組可以布置在一起構成一個罐區,這方面“石化規”在防火間距方面低于“建規”。且“石化規”對于裝置儲罐(中間儲罐)與裝置的間距要求較低。

7)對于規模為中、大型的企業,如果生產裝置是露天框架布置的,不管其是否屬石化、煉油、化纖企業,也不管其是否在“石化規”4212條文解釋表5、表6、表7中出現,防火間距均應執行石化規,因為建規沒有規定這種露天裝置之間的間距,而且對露天框架裝置的安全疏散、消防等方面,建規也沒有規定,只能執行“石化規”。

8)在一個企業或項目中,防火間距必須執行同一個規范,不能這個區塊執行“建規”而另一個區塊執行“石化規”。規范之間是有關聯的,是相互引用的,例如,防火間距執行“石化規”的企業,在涉及建筑物間(如倉庫之間、辦公樓等民用建筑之間、空壓機房等輔助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時,因“石化規”無規定或指明執行相應規范,這部分防火間距就要執行“建規”了。這種情況仍然符合一個企業在防火間距方面只能執行一個規范的原則——統一執行的是“石化規”,只不過“石化規”在建筑物防火間距方面指明引用其他規范,而未列出具體數據,我們按其他規范規定的數據要求,也是遵從“石化規”的要求。但對于“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的建設項目應注意,根據國家安監總管三〔2013〕76號文第14條規定,至少還應滿足下列現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以最嚴格的安全條款為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

注:本文部分內容來自宋炯亮、張德生、李萃的論文,并適當修改。向原作者致敬!

 

 

來源:壓力管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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