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規定》正式實施。
《規定》中強調,房東在房屋租賃期間應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同時,《規定》對出租房屋有明確消防安全要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及公共部位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于1具的標準配備滅火器。
本規定的實施,預示著消防安全管理和責任在房屋租賃長效機制中的建立——與出租人簽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明確其在消防安全中的責任,同時對租賃房的責任制度、設備制度、監管制度進行強制管理。
但仍需指出,《規定》對于租賃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仍未有相關條例;同時,對于火災隱患較大的外來人口為對象的出租房、企業職工簡易宿舍、拾荒人員自建簡易住所等居住建筑和臨時性租用廠房庫房還未有明確的專項要求。
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居住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人的安全責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出租人應當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的安全責任)
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出租房屋安全要求)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治安、消防安全要求:
(一)出租房屋為封閉空間,有門鎖裝置;
(二)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
(三)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四)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于1具的標準配備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禁止行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存放、儲存管制刀具、槍支彈藥等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
(二)從事“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在高層住宅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五)其他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法律責任)
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出租人予以處罰。
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存在本規定第六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出租人未履行檢查、監督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