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1]087 號文《關于印發“二○○○~二○○一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 140-90 的1997 年版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編制完成的。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以國內外有關同類規范為參考,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多次與科研、設計、施工和使用單位進行交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積極吸納國內外建筑滅火器配置的工程設計和應用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現階段工程實際,經反復討論、認真修改,最后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 7 章13 節,6 個附錄,此次全面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
1.增加了“術語和符號”一章;2.增加了“滅B 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改變了以往我國的水型滅火器只能滅A 類火,不能滅B 類火的狀況;3.滅火器底部離地面高度從不宜小于0.15m 調整為0.08m;4.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5.A 類滅火器配置基準;6.B 類滅火器配置基準;7.滅火器的減配系數;8.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計算程序;9.將“滅火有效程度”修改為“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為選擇滅火器應考慮的因素之一;10.當同一場所存在不同種類火災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11.刪去有關鹵代烷滅火器的管理性條文;12.增加了“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的規定等。
本規范若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內容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管理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 號,郵編:200032,傳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