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GB 4351《手提式滅火器》分為如下3 部分:
--第1 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第2 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質無縫瓶體的要求;
--第3 部分:檢驗細則。
本部分為GB 4351 的第3 部分。
本部分是在 GA 90-1994《手提式滅火器檢驗規則》基礎上進行制定,其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按GB 4351.1 和GB 4351.2 中新增加的試驗項目和不合格分類;
--增加了滅火器用壓力指示器的檢查項目和不合格分類;
--刪除了產品定型檢查由某個檢驗中心進行的規定。
本部分實施之日起,GA 90-1994 標準廢止。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鴻翔、李跌偉、馮巧娣、陸聆泉。
本部分為首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