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的第 3、4、5、6 章內容為強制性,其余內容為推薦性。
本標準與 GA 95—1995《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中第5 章的相關內容是一致的,與GA 95—1995 的主要差異如下:
——本標準增加了維護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的要求;
——本標準更詳細地規定了對 1211 滅火器的報廢評定;
——本標準不涉及滅火器的維修及更換零部件的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躍偉、康洪祥、毛毅平、陳興璐、陸聆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