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為強制性的,其余內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是參考 ISO 1160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第 2 部分:檢查和維修》,為規范滅火器的維修,加強對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本標準代替 GA 95—1995《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本標準與 GA 95—1995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增加了第 3 章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第 4 章總要求;
――增加了第 5 章維修條件;
――第 6 章維修技術要求根據滅火器維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規定、拆卸、水壓試驗、筒體清洗和干燥、再充裝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換和維修標識的要求;
――取消了滅火器檢查的內容;
――增加了第 8 章試驗方法;
――增加了第 9 章檢驗規則。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A 95—1995《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標準廢止。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5)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黑龍江省公安廳消防局、廣東省公安廳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鵬翔、高寧宇、孫衛東、曹順學、肖裔平、金義重、康鴻翔、屈勵、周鵬、李紹和。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 95—1995。